【法官說法】僅有轉款憑證,如何認定借貸關

只有轉賬憑證,無其他證據材料的情況下,一方主張雙方是借貸關系,另一方不予認可,并主張是對方償還的借款,該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案情回顧
被告張某與原告張某某系叔侄女關系。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向被告轉賬支付元。原告主張該筆轉賬系向被告提供的借款。被告主張該筆款項系原告代其父親償還的欠款,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審理
本案中,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向被告付款的銀行轉賬記錄,以此證明與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主張原告向被告轉賬元屬實,但該款是償還的原告父親之前欠被告的款項,為此提交了自己書寫的記賬頁及其妻子的證言,原告不予認可,且被告本人陳述及其妻子證言均表示與原告之前并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只是與原告父親存在經濟糾紛,因此應認定涉案款項為借款。故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涉案款項不屬于借款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法官說法

范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馬文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雙方基于親情關系沒有書寫借條,原告在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抗辯該轉賬并非借款,對方須為此抗辯理由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據予以證明。在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原告存在其他債權債務,對該筆款項的性質又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結語
當事人在資金往來關系過程中,應樹立證據保全意識,明確要求借款人書寫借條,支付方式最好選擇銀行轉賬或微信轉賬方式,在轉賬時對款項的性質加以備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記錄、催要賬聊天記錄等文件,確保發生糾紛時更好的依法維護自身利益。
范縣法院微信公眾號